13570946906
林智敏,广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国家对拆迁安置有没有统一政策
国家对拆迁安置是没有统一政策的,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规定,一般是由各省级政府负责制订的,补偿的标准依据制订的政策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关于拆迁这个问题是有很大的争议的,实际上国家虽然说没有一个明文的统一拆迁政策的文件,但是也做出了很多的指导,比如说关于土地方面的征收补偿费用的话,就应当参考前三年的土地平均产值计算。
企业搬迁可以是出于政策的需要,也可以是出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企业搬迁势必会对员工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稳定搬迁企业员工,某些省市制定了相应的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政策。下面我们就跟随大律师网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下面为你介绍企业员工安置的政策依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厅函[2010]221号《关于五四一电厂小火电关停机组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7、《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8、《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9、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10、晋劳社厅发152号文件《关于增加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的指导意见》
11、《关于住并外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参照当地省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的通知》
12、《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13、《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4、晋人社厅发[2010]68号《关于2009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通过的介绍,相信现在大家都已经知道对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有哪些政策了吧。一个企业,生产经营很重要,但员工同样也很重要。本文由大律师网为你整理编辑,有法律问题就上大律师网咨询,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