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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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程序是什么 征收方把签了字的拆迁协议拿走修改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0年9月28日 来源: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dyjjjfls.cn/

  林智敏,广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协议程序是什么

房屋拆迁协议程序是什么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约定违约。

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征收方把签了字的拆迁协议拿走修改怎么办

拆迁协议签订以后被拿走修改怎么办

被拆迁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拆迁方还要将协议“拿去指挥部/政府/某办公室盖章”,这是很多被拆迁人曾有过的真实遭遇。在被坑多了以后,很多被拆迁人不禁疑惑:“我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协议又被拿走,这样合法吗,会损害到我的利益吗”

首先,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相对安全的方式应当是,拆迁双方将协商约定的所有条件落实到协议纸面上,由各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各自保留一份有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

这样是为了保证被拆迁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避免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迁人想要围绕拆迁协议展开权利救济时缺乏证据支持。

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将被拆迁人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甚至要求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事后再根据拆迁方的单方需要修改填充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形成的拆迁协议文本很可能与当初拆迁双方“协商一致”的拆迁补偿条件等约定内容相去很远,无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并会对被拆迁人后续的维权工作造成阻碍。

因此,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约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无法阻拦拆迁方将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协商一致内容的相关证据。

很多都是拆迁方以“将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带回盖章,盖章完毕后会将协议送回”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等到协议再回到被拆迁人手中时,心细的被拆迁人就会发现,其中有些条款和自己当初签订时有所不同了。

由于协议此时表面上来看已经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那么在司法机关确认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方依法有权根据协议条款中的约定要求被拆迁人履约交房搬迁。一旦房子被拆,被拆迁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维权筹码和谈判先机,这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是相当不利的。

如果被拆迁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改变协议被带走的事实,也一定要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如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并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当然,对于协议主要条款乃至补偿条件条款都没有写明具体内容的“空白协议”,出于安全考虑,被拆迁人还是要坚持拒绝签字的。

如果拆迁方因此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应有的威逼利诱手段,被拆迁人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制止其违法侵权行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主张自己依法应得的损失赔偿。

最后,如果拆迁协议已被修改,被拆迁人也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协议被拿走、被修改,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形成的协议并非自己在清楚、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够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变更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文的分析,拆迁补偿协议被拿走后修改的,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形成的协议并非自己在清楚、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够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就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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