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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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和特征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调低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7日 来源: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dyjjjfls.cn/

 林智敏,广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和特征

  工程劳务分包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工程劳务分包的特征和形式的相关内容。


  法律特征


  1、从属性


  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2、客体的无形性


  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劳务分包的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


  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


  是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调低



昨日,记者从建设部门获悉,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建设企业负担,我市还调整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预备中标期间,外地进烟建筑施工企业到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由原来按承建工程合同造价的10%降到6%,企业也可到担保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为保证建筑农民工的利益,我市规范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规定出现下列3种情况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劳务工资保证金为劳务人员支付劳务工资:1、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或故意拖欠劳务工资的;2、施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承包人出走等原因,逃避支付劳务工资的;3、施工企业以无资金为由拖延支付劳务工资的。


另外, 对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我市建设部门也做出严格规定。按照要求,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无拖欠劳务工资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并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经清欠机构审查确认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3个月内办结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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